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國家衛生健康委、教育部對2008年印發的《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2021年版)》(以下簡稱《辦法》),并于近日印發。
《辦法》規定,中小學校每年組織1次在校學生健康體檢,健康體檢場所設置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或學校內。健康體檢機構調試必備體檢設施,檢查方法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規定的方法或標準,并定期校準。
根據《辦法》,健康體檢項目分為基本項目和可選擇項目。基本項目包括形態指標檢查、內科檢查、外科檢查、耳鼻喉科檢查、眼科檢查、口腔科檢查和實驗室檢查。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在保障基本項目的基礎上,可以適當增加可選擇項目。
《辦法》要求,在獲得學生及其監護人知情同意的情況下,健康體檢機構以個體報告單形式向學校反饋學生個體健康體檢結果,由學校向學生及其監護人反饋。健康體檢機構分別以學校匯總報告單、區域學校匯總報告單形式向學校和區域教育行政部門反饋學生健康體檢結果。





